如何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?

1.什麼叫作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?
依據健保署的規定,目前可以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疾病有100種:包括糖尿病、高血壓、痛風、慢性阻塞性肺疾、高血脂病、精神病、癲癇、心臟病、腦血管疾病、哮喘、慢性腎炎、關節炎、結核病、攝護腺肥大等 。


2.什麼情形下可以開立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?
如果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病患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「慢性疾病範圍」且病情穩定,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(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除外),就可以開立連續處方箋。

3.拿到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後如何使用?
病患可到原開立連續處方箋的醫院、診所或任何一家健保特約藥局調劑。

4.沒有特約藥局的偏遠地區怎麼辦?
可以到所在地的衛生所調劑。

5.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的有效期限?
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以該處方箋總給藥日數計算,最長為九十日,應分次調劑,每次調劑最多給30日以內的用藥量。

6.使用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要不要再刷健保卡及繳交健保藥品部分負擔費用?
每次領藥需查驗健保卡(刷卡),但不累計就醫次數。持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每次給藥28天以上者,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。

7.如有其他一般疾病,醫師如何處理?
如有其他一般疾病,醫師也可以同時一併診治及給予處方,以節省醫療費用,因合併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其他疾病之藥品也同時免除藥品部分負擔。

貼心的叮嚀:
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最長有效期間是九十日。病人仍須每三個月回診一次,由醫師評估病情,調整藥物,再決定是否續用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。當服藥期間病情發生變化,一定要立即就醫。請醫師依照病情的變化,重新調整藥物,以免耽誤病情。就醫時一定要出示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,讓醫師能夠充分了解病情和使用中藥品,才能給您最適當的治療。

資料來源 :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